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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2.0与ROHS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4-05-19      点击次数:1768

根据新指令的规定,从旧指令废除之日起,CE 标志所有管辖下产品都必须同时满足低电压(LVD)、电磁兼容(EMC)、能源相关产品(ErP)和RoHS 2.0的指令要求,才能进入欧盟市场。

RoHS指令要求于2006年7月1日起,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含有铅、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设备。
RoHS 2.0实际是RoHS指令的修正版,俗称RoHS2.0
其主要内容如下:
1. 将原先WEEE指令的附录I和IA新增为RoHS的两个附录; 
2. 自2014年1月1日到2017年1月1日,逐步将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纳入RoHS的管制范围; 
3. 制造商需在产品上市销售之前制订EC符合性声明并加贴CE标志,且在电子电气产品上市之后,必须保留相关技术文件和EC符合性声明至少十年 ; 
4. 如果附录III中列举的物质(如HBCDD、DEHP、BBP和DBP等)因使用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无法承受的危害,则将依据REACH法规第69至72条的规定进行评估,进一步将此物质列入附录IV的限用物质。

RoHS指令的新发展
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6月2日以55票同意、1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了对《欧盟电器和电子有害物质指令》(RoHS2.0)进行修改的决议,相对于2002/95/EC指令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确定了产品范围,将医疗器械、监控器材纳入RoHS管控,并对其归入RoHS提出了阶段性步骤,对医疗器械和监控器材特别增加了20条豁免;医疗器械和监控设备的管控从2014-1-1日开始,其中体外诊断医疗设备从2016-1-1日开始;工业监控设备从2017-1-1日开始;植入体内的医疗设备暂不作要求,2020年委员会进行审查。
2.修改了豁免程序,规定豁免的长有效期为4年,长有18个月的宽限期。通过附加社会经济学标准批准某项豁免,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豁免前分析替代品,将RoHS豁免与REACH授权相适应。
3.建立了明确的市场监管。
4.拟增加4种限制物质,并与REACH的限制条款相适应。这4种物质具体如下:
   (1)六溴环十二烷 (HBCCD)
   (2)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3) 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BBP)
   (4)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同时新增一系列“电子电气产品中优先关注的有害物质”;这些物质可能对人体或环境造成危害。执委会之后也会审视这些“优先关注物质”,及考虑是否将之放入附录III的限制清单中,以逐步淘汰这些物质。这批优先关注物质如下所示:
   (1) 砷的化合物
   (2) 铍及其化合物
   (3) 三氧化二锑
   (4)三氧化二镍
   (5) 双酚A
   (6) 溴系阻燃剂外的有机溴
   (7) 氯系阻燃剂外的有机氯
5.成品需进行CE认证,贴CE标志,具体如下:
   (1) 产品打上CE标志,将RoHS要求引入CE标志。
   (2) 符合性申明: ① 制造商公司名称和地址; ②产品名称描述; ③产品具体符合的指令列表。
   (3) 技术文件: ①产品设计图,包括说明书和电路图; ②对产品的描述及用途; ③曾经进行过的检测,包括检测机构及依据的标准; ④产品投放市场后保存相关技术文档及EC声明10年。
RoHS指令修订预计产生的影响:
1.产品范围增加: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厂家及供应商需应对RoHS;
2.新的有害物质管控动向:更多厂家对四种新的物质提前实行管控;
3.CE标志要求
   a)成品厂家需对成品进行CE标志,准备申明和技术文件;
   b) 产品面临更多执法监督。

欧盟RoHS 2.0 修订进展 
2008年开始,对电子电气产品企业产生深远影响的欧盟RoHS指令正式开始其修订工作,相关讨论不断展开。 
•2008年12月3日 欧盟委员会在其上刊载了RoHS修订指令的草案COM(2008)809/4。 
•2009年9月3日 欧盟发布了RoHS修订指令草案第二稿COM(2008)809final。 
•2009年10月22日 欧盟环境公共健康和食品安全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environment, public health and food safely)发布了对COM(2008)809的修订意见。 
RoHS修订指令也被称为RoHS 2.0, 其修订涉及诸多内容。但其基本目标和机制却未曾变化,终目标仍是减少电子电气产品中特定的有害物质。当前,RoHS修订指令草案第二稿涉及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产品范围 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即依赖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及电磁场,设计使用电压为不超过交流1000V或直流1500V的产品。
2. 禁止的物质 增加4中需“优先评估”使用的物质HBCDD、DEHP、DBP和BBP。 
3. CE认证 要求制造商在讲产品投放市场时出了确保产品符合现有年该物质的要求外,还需进行严格的内部过程控制,出具EC符合性声明并引入CE标志的要求等。 
4. 豁免机制 采纳了大多数现有豁免条款并针对新增管控产品提出了20项新豁免,同时指出豁免的长有效期为4年以鼓励工业界开发替代品。 
5. 增加了市场监督的条款 引入统一的产品符合性评估要求和市场监督机制。通过严格且统一的市场监管来减少市场上不符合产品的数量,从而有效地大诚指令目标。 
RoHS指令介绍:欧盟于2003年1月27日正式公布了《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 2002/96/EC)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2002/95/EC).指令要求于2006年7月1日起,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含有铅、、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及多溴联苯醚六种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设备。至今,欧盟共颁布了29项豁免条例。
RoHS产品范围:
1).大型家用电器 
2).小型家用电器
3).信息与通讯设备
4).消费性设备
5).照明设备 
6).电子与电气工具(大型的固定工业设备获得豁免)
7).玩具, 休闲设备与运动器材 
8).医疗装置 (所有植入人体及受感染的产品获得豁免)
9).监测与控制仪表 
10).自动售卖机
RoHS限制使用的6种有害化学物质要求:
物质 
浓度限制值铅 (Pb) 0.1%千分之一1000ppm
(Hg) 0.1% 1000ppm
镉 (Cd) 0.01% 100ppm
六价铬 (Cr VI) 0.1% 1000ppm
多溴联苯 (PBBs) 0.1% 1000ppm
多溴联苯醚 (PBDEs) 0.1% 100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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